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5民初201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被告:南京意宏茶叶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四楼B区06号。
经营者:谭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南京意宏茶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