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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龙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口区孤岛华明酒水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民初65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龙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口区孤岛华明酒水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龙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口区孤岛华明酒水批发店;新泰市龙廷镇庞付果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65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前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总经理。

被告:河口区孤岛华明酒水批发店,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36号。

经营者:商华明,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利津县。

被告:新泰市龙廷镇庞付果百货超市,住所地:新泰市龙廷镇榆山前村路北。

经营者:庞付果,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新泰市。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龙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口区孤岛华明酒水批发店、新泰市龙廷镇庞付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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