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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052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05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蒙,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意,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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