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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冯攀饮品店与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525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冯攀饮品店与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冯攀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52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冯攀饮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冯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冯攀饮品店(以下简称冯攀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餐饮(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攀饮品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冯攀饮品店在其招牌、奶茶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与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不会导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一审判决赔偿30000元的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一审判决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偏低。

生根餐饮(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冯攀饮品店立即停止侵害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冯攀饮品店赔偿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1030元,以上合计61030元。

3.冯攀饮品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冯攀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冯攀饮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三、驳回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326元,由生根餐饮(上海)公司负担776元,冯攀饮品店负担550元。

在本案二审中,冯攀饮品店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复印件:1.第23103544号“”商标注册证和商标转让核准证明,显示第23103544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丁兆良,2019年1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冯攀饮品店的店铺招牌、产品图片及生根餐饮(上海)公司的店铺招牌图片,主张冯攀饮品店与生根餐饮(上海)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差异很大;

3.品牌商标授权书和品牌服务协议书,品牌服务协议书显示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冯攀使用第23103544号“”商标。

生根餐饮(上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材料:1.一审提交的证据(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310号公证书视频中截取的冯攀饮品店的招牌、餐单和产品图片,招牌、餐单和产品上显示的“”标识中前两个字与后三个字的颜色存在明显差异;

2.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7月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54241号《关于第23103544号“垚燚1點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23103544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3794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54241号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广州市垚燚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冯攀饮品店对上述裁定和行政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二审判决作出时其已经结业。

二审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冯攀饮品店称其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的标识与其被授权使用的第23103544号商标样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美观及凸显独特性和设计风格才进行不规范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即使冯攀饮品店被授权使用第23103544号“”商标,但是冯攀饮品店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与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样式存在差异,冯攀饮品店将商标中的“1點點”三个字以显眼的颜色和字体进行突出使用,属于不规范使用情形,与生根餐饮(上海)公司涉案第19241271号、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而且(2020)京行终379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认定第23103544号商标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冯攀饮品店侵犯生根餐饮(上海)公司涉案第19241271号、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合考虑生根餐饮(上海)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冯攀饮品店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生根餐饮(上海)公司为维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冯攀饮品店应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给生根餐饮(上海)公司,合法合理,并无畸高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冯攀饮品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冯攀饮品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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