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知民初8号原告:自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三台寺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邵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亮,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东新电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光路桌子山22号。
法定代表人:乔路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自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东新电碳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自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自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