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5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泽,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嘉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泽及其辩护人张岩、何嘉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伟泽雇佣同案人陈某、李某、彭某、甘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南岭村竹仔园西北街地王广场四楼一间无名工厂工作,该工厂对假冒AHC爽肤水、AHC保湿水、Dr.Jart+面膜、LANCOME柔肤水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灌装、封装后生产成成品,陈伟泽主管工厂日常经营,陈某、李某、彭某、甘某主要负责包装及搬运工作。
2018年11月15日,民警在上址抓获同案人陈某、李某、彭某、甘某,并当场缴获AHC爽肤水5260瓶、AHC保湿水1125瓶、AHC爽肤水包装盒18000个、AHC原料1桶、DR.Jart+原料1桶、DR.Jart+面膜15440片、DR.Jart+面膜包装盒23100个、假冒LANCOME柔肤水210支、灌装机2台。
经鉴定,上述AHC爽肤水、AHC保湿水、DR.Jart+面膜、LANCOME柔肤水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284615.80元。
2019年1月4日,陈伟泽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广州纵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价格证明、委托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欧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承诺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商标转让证明,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认定[2018]1893、1910、19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陈伟泽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证人谢某的证言、同案人彭某、陈某、李某、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签认图片,视听资料,被告人陈伟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伟泽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泽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陈伟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伟泽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陈某、李某、彭某、甘某均指认被告人陈伟泽系涉案无名工厂老板,负责进货、销售并对厂内工人进行管理、指派工作,由此可证实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涉案商品按照品牌正品的市场零售价为标准进行评估的辩护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涉案产品在制造、储存的过程中被查获,在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得出鉴定结论并未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且辩护人无法推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告人亦未说明实际价格,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辩护人在本案中向本院提交的案例对本案不具备可参考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