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4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万美服装城,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锦城大道三段。
经营者:翁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西充县万美服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充县万美服装城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