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73号原告:刘正语,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沐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
法定代表人:叶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琴,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君,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正语与被告佛山沐阳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沙发(S5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语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语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正语负担。
原告刘正语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刘正语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