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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艳与东莞市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350号
案件名称陶艳与东莞市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陶艳;东莞市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50号原告:陶艳,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彭检。

原告陶艳与被告东莞市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摆件(五宝财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陶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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