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18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葛寨惠宜美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伊川县葛寨乡凯旋路中段。
经营者:董宁召,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葛寨惠宜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