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22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龙泉龙波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湖南路西(韩圣村段),企业信用代码:92370302MA3DRG6DXK。
负责人:于洪波,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淄川区龙泉龙麓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文峰路麓村的億兴源超市麓村店。
企业信用代码:92370302MA3L3RCP25。
负责人:于洪波,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区龙泉龙波超市、淄川龙泉龙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