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民初70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美家俬,经营场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岳飞大道。
经营者:熊新安,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熊丹,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美家俬、熊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康美家俬、熊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