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陕西创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健康环境研究所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申1904号
案件名称陕西创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健康环境研究所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创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健康环境研究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原告上海森来特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创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曹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安,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健康环境研究所。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梅光安,该研究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刘宝琴,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盈,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陕西创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健康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健康环境研究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XX委)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创未公司申请再审请求:l.撤销二审判决;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广告宣传费80万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主张的80万元广告宣传费缺少证据支持,诉请不能成立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一审中,申请人所举2010年9月22日至2012年7月31日刊播单(原件,证据编号2)、2010年10月12日播出实况现场照片6张(原件,证据编号3)、户外传媒广告彩页两张(原件,证据编号4)、申请人申请支付广告费请求书并由省XX委姓王的书记2013年10月30日批复一份(复印件,证据编号5)、宣教中心报批支付宣传经费的三份报告(原件,证据编号6)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为宣传省XX委播出的视听资料(U盘一个,光碟一张,证据编号7)等六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广告合同已经履行以及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客观事实已然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法定标准,应当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予以认定。

二、关于宣教中心报批支付宣传经费的三份报告是否确为原件问题。

一审判决后,为核实该问题,申请人前任法定代表人雷强确认宣教中心的三份报告确为原件,系宣教中心原主任冯某某为证实经费正在报批而给予申请人的书面证据。

一审中,被申请人省XX委质疑该三份报告可能是彩印件并认为申请人伪造政府公文和印章。

当时申请人的答复是,该三份报告到底是原件还是彩印件不能确定,至于伪造政府公文和印章问题则涉及刑事犯罪,申请人建议他们尽快报案,以查明真相。

事到如今,被申请人既否认该三份报告的真实性,却又不敢去公安机关报案。

即使申请人提交的该三份报告确为彩印件,但彩印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原件,按逻辑逆推,该三份报告的真实存在已然成为客观的事实而毋庸置疑。

三、一审法院数次到被申请人处调查,但被申请人拒不配合且拒不出示报告文件,只是在一审最后一次开庭时,被申请人省XX委出示了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宣称没有查到该三份报告文件。

一审法院不辨真假予以采信,实乃偏听偏信,失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被申请人宣称的只是“没有查到”,并不代表没有该三份报告文件。

从程序上讲,被申请人自证清白,不符合证据规则。

四、关于付款责任承担问题。

省XX委于2018年4月19日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述的非常清楚,即宣教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宣教中心的权利义务由健康环境研究所承继。

因此,申请人认为,付款责任应当由健康环境研究所承担,省XX委负连带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意见称,一、卫健委与创未公司未签订广告合同,也未委托任何人签订广告合同和商谈广告事项。

卫健委与创未公司无广告合同关系。

二、本案涉及的宣传中心,也就是本案的健康环境研究所,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而卫健委属于行政机关,是机关法人。

虽然卫健委与健康环境研究所存在上下级的关系,但两者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存在卫健委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本案诉讼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据无原件,包括合同的原件其称丢失,且申请人所称丢失原件的原因也不一致。

四、关于申请人提及的三份文件问题,其认为均属于彩印件。

申请人也承认三份文件中一份是彩印件,另外两份文件也不敢确认是原件还是彩印件。

作为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在档案中也未查询到该三份文件。

故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创未公司请求被申请人支付80万元广告费是否成立问题。

首先,创未公司提交的《LED显示屏户外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系复印件,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一审虽对该合同成立予以认定,但申请人仍对该合同是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创未公司未提交原宣教中心向其交付广告样带及光盘的相关证据,其提交的刊播单系单方制作,无原宣教中心的签字确认,亦未提交其与涉案LED广告显示屏所属人之间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原判认定创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进行了涉案广告的发布工作,并无不当。

至于创未公司提交的原宣教中心三份文件,由于该文件均为复印件,省XX委XX委档案中无该三份文件,且创未公司对三份文件的来源亦前后陈述不一,加之创未公司称其并未与原宣教中心达成书面结算意见,其亦未再提交有效证据与该三份文件内容相印证,故原判对该三份文件的证据效力未予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创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创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