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执198号之一被执行人:尚志敏,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执行人:王晖,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鄂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尚志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2000元;
以王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2000元;
以杨黎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
涉案查扣的物品予以没收。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1、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杨黎明已自觉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尚志敏、王晖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8年7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尚志敏、王晖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尚志敏、王晖限制高消费。
4、另查,被执行人尚志敏、王晖目前在监狱服刑。
综上,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志敏、王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