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822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楼镇联华超市,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郭楼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0。
经营者:王立秋,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楼镇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