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民初851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徐桥工业区孵化园A幢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P.被告:金冬梅,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金冬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金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hzgreewx.com”“fuzhougeli.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第3011775号“”注册商标;
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hzgreewx.com”、“fuzhougeli.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格力”字号;
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9年成立,1996年11月成为上市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全球型工业集团,主营家用空调、中央空调、智能装备、生活电器、空气能热水器、手机、冰箱等产品,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9年1月5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9月,格力空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并获得全国质量奖荣誉证书,是中国空调业的“世界名牌”产品。
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2005年至今,格力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13年领跑全球,2006年荣获“世界名牌”称号。
2017年格力电器实现营业总收入1500.2亿元,净利润224.02亿元,纳税149.39亿元,连续16年位居中国家电行业纳税第一,累计纳税达到963.53亿元。
2018年,格力电器位列“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第294位。
涉案的第37类第3011775号“”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专用权期限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域名为“hzgreewx.com”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标识,自称为“杭州格力空调售后维修中心”。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载明:电话:400-6706-015。
域名“hzgreewx.com”创建于2017年5月15日。
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申请出具的诉前调查令后,披露注册者为金冬梅,注册者联系方式为186××××7351,注册邮箱为451×××@qq.com。
经查,186××××7351为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企查查”展示的联系电话。
支付宝实名认证的账户名称为何帅。
因此,两被告是涉案域名的实际运营者。
上述假冒原告售后网站,使用原告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两被告运营上述网站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被告金冬梅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两被告的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的范围广,主观恶意明显,应当判令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据此,原告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第3011775号“”商标注册证复原一致公证书;
证据2、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复原一致公证书及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证据3、原告所获奖项复原一致公证书:商标创新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证据4、原告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来源于巨潮资讯网;
证据5、域名为“hzgreewx.com”的网站页面截图;
证据6、注册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
证据7、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企查查”展示的信息截图;
证据8、186××××7351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
证据9、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证据10、光盘;
证据11、域名为“fuzhougeli.com”的网站的网页截图;
证据12、注册商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
证据13、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企业年报;
证据14、光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1989年12月13日,是第3011775号“”商标的注册人。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室内装潢;
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
办公室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
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
清洗衣服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
1998年10月14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第12156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调机、干洗机、空气干燥装置、冰箱、制冷设备和装置、浴用加热器、消毒碗柜、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煤气灶、微波炉、电热水瓶。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3日。
2008年3月28日,原告受让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
原告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全球知名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格力”品牌获得多项殊荣,特别是原告生产的空调,在全球具有较大知名度,“”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空调行业的驰名商标。
被告在域名为“hzgreewx.com”的网站页面中,自称为“杭州格力空调售后维修中心”,多处使用“”标识及使用“格力”字号。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记载服务电话为400-6706-015。
域名“hzgreewx.com”创建于2017年5月15日,备案注册者为被告金冬梅,注册者联系方式为186××××7351。
被告在域名为“fuzhougeli.com”的网站页面中,自称为“福州格力空调售后维修中心”,多处使用“”标识及使用“格力”字号。
在“联系我们”页面中记载服务电话为400-8325-315。
域名“fuzhougeli.com”创建于2017年3月9日,备案注册者为被告金冬梅,注册者联系方式为186××××7351。
被告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7日,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徐桥工业区孵化园A幢1-32号,经营范围是冷暖设备及配件、家用电器及配件销售;
冷暖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保养;
机电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特种设备除外);
家电维修及服务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删除“hzgreewx.com”及“fuzhougeli.com”的网站页面案涉标识,并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原告是第3011775号“”商标以及第1215686号“”商标的注册人,且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因此,原告在第11类商品及第37类服务项目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域名为“hzgreewx.com”及“fuzhougeli.com”的网站中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3011775号“”商标相同,且被告从事的服务与原告第121568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构成类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第3011775号“”商标专用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原告作为知名的上市公司,“格力”既是其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涉案网站标示“杭州格力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福州格力空调售后维修中心”的行为,引人误认为网站所涉服务由原告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停止侵权。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三、关于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同时,本院将原告主张支出的费用的合理部分纳入赔偿考虑范围,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0000元。
四、关于被告金冬梅的责任认定。
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被告金冬梅作为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被告金冬梅对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太湖泰信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