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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01民初255号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民生家园9号楼4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君,经理。

被告: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水岸明苑7-10门市。

法定代表人:雷洋。

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河讯捷叫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通河讯捷叫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通河讯捷叫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讯捷叫车”商标;

更换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讯捷叫车”字样;

停止使用“讯捷叫车”宣传及接单电话(0451-574××××2、0451-57426000);

2.通河讯捷叫车公司赔偿大地公司因商标侵权1万元(2020年12月份损失7,000元、合理支出3,000元);

3.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在通河电视台及微信广告平台进行两周声明,消除影响;

4.通河讯捷叫车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8日,大地公司接到对口技术公司通报,网上监测有讯捷叫车中心对外宣传,使用与大地公司“讯捷叫车”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涉嫌侵权。

大地公司经与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平台及司机进行电话核实,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对外宣传使用“讯捷叫车”,构成侵权,严重影响了大地公司的招商引资工作,致使大地公司受到损失。

本案只要求通河讯捷叫车公司赔偿2020年12月份损失7,000元和合理开支3,000元。

通河讯捷叫车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大地公司获准注册第26231737号“讯捷叫车”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汽车出租、司机服务、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出租车预订服务;

申请日期2017年9月5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13日。

通河讯捷叫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8年3月15日,法定代表人雷洋,经营范围代办服务、代驾服务、代购服务、叫车服务、取送服务。

大地公司举示通河讯捷叫车公司门店照片,门店牌匾上有醒目的“通河”“讯捷叫车”“电话:5742600057437222”字样。

庭审中,大地公司陈述:通河讯捷叫车公司门店现已搬家,举示的为2020年11月份和2021年4月20日分别拍摄的门店换址前后照片,均在通河县城。

大地公司实际使用“讯捷叫车”商标,2017年就开始在方正县使用;

后来在北票市、××、××、××、巴彦县使用;

方正县是自营,其他地区是加盟商运营。

大地公司与通河讯捷叫车公司有联系,起诉前与通河讯捷叫车公司电话、微信联系过,雷洋说没时间处理。

2021年4月19日,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崔经理给杨君打电话说不知道这个事,现在没有办法不使用“讯捷叫车”,月经营收入15,000元。

庭审后,大地公司提交了自称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崔经理打给大地公司杨君的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协议书》。

录音显示:崔经理称一个月现在能挣14,000-15,000元,雇服务员就快1万元了。

《协议书》为大地公司杨君于2021年分别与多人签订的,包括北票市、××、××、××、巴彦县。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网页打印件、照片、光盘及文字材料、《协议书》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大地公司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大地公司涉案第26231737号“讯捷叫车”文字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通河讯捷叫车公司是否侵害了大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大地公司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了“讯捷叫车”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通河讯捷叫车公司从事出租叫车服务,与第26231737号“讯捷叫车”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同种服务;

使用的“讯捷叫车”标识与第26231737号“讯捷叫车”文字注册商标相同。

通河讯捷叫车公司未经大地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讯捷叫车”从事叫车服务,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通河讯捷叫车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讯捷叫车”得到了合法授权,或者具有合法根据,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大地公司诉请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停止使用案涉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停止使用“讯捷叫车”商标,当然包括不得使用“讯捷叫车”进行宣传,以及不得在接单电话中使用“讯捷叫车”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通河讯捷叫车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完整“讯捷叫车”字样,侵害了大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地公司诉请通河讯捷叫车公司更换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讯捷叫车”字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通河讯捷叫车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大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应当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

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期间、价格、经营规模、盈利能力、所处区域,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判定通河讯捷叫车公司的赔偿数额。

大地公司诉请通河讯捷叫车公司赔偿2020年12月份损失7,000元过高,应予酌减。

大地公司诉请合理支出,但未举示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消除影响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及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一致。

本案侵权行为是通过门店进行的,故在门店张贴声明即可达到在相应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的目的。

大地公司并未以此方式要求消除影响,其关于在通河电视台及微信广告平台进行两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不是本案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方式和范围,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26231737号“讯捷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讯捷叫车”字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12月份)经济损失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通河县讯捷叫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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