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初33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责任人:盛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坡区聚果坊水果店,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芙蓉路31-33号。
责任人:张庆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东坡区聚果坊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