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52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康吉,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LITRAC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康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诉人康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