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581号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炫彬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乐示照明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炫彬商贸有限公司、乐示照明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