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38号原告:王磊,男××××××××。
被告:成华区飞可达灯具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潘东红××××××××××××。
被告:张向林,男。
原告王磊与被告成华区飞可达灯具商行、被告张向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王磊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磊负担。
王磊已预缴1550元,本院退回1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