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31号 原告:德国汽车工业协会,住所地德国柏林10117贝赫伦街35号。
法定代表人:伯恩哈德.马特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稻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78号时代明珠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爱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满,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婷,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国汽车工业协会与被告泰安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德国汽车工业协会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国汽车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德国汽车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