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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来运来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674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来运来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武侯区来运来干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74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来运来干杂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5号2栋4单元一层1号。

经营者:董世辉,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来运来干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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