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2单元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4栋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锦江区夏家辉鸭老壳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1号附13号。
经营者:魏洪杰,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上诉人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锦江区夏家辉鸭老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