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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执保63号
案件名称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孙楼镇工业园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圣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屯石大沟以东。

法定代表人:鹿守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新区皇冠家居建材城第4栋第一层。

投资人:高桂兰,该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高桂兰,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255号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苏03执保10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4月22日,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以该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对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经本院审理并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对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法应予解除对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109号民事裁定对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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