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54号 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B座、C座A座3801。
法定代表人:方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业伟,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业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熊楚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