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1民初10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鸿涛,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鸿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其申请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