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1民初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原系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化妆品店经营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吴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17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