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初20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炜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健民乐药店。
经营地址:茂名市******第一层东起一、二号铺。
经营者:任元妹。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健民乐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茂名健民乐药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25元,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