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14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阎敏飞,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中世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西路里浦街坂田集团商务中心**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7****。
法定代表人:阎敏飞,职务。
武汉市武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中世兰科技有限公司、阎敏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