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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阎敏飞、深圳市中世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114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阎敏飞、深圳市中世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阎敏飞;深圳市中世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14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阎敏飞,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中世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西路里浦街坂田集团商务中心**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7****。

法定代表人:阎敏飞,职务。

武汉市武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中世兰科技有限公司、阎敏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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