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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与深圳市福田区长兴威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953号
案件名称胡正与深圳市福田区长兴威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深圳市福田区长兴威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53号原告:胡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长兴威电子商行。

经营者:廖雄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长兴威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胡正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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