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70号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
法定代表人:JEFFREYHA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叶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大埔中路**/div>法定代表人:邓劲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千叶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