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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鄢飞娥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4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鄢飞娥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鄢飞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30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KJY21G。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

被告:鄢飞娥,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鄢飞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国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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