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发思特超市,经营地,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兑周路**兰亭雅苑**楼****iv>经营者:张志方,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发思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豫0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9月2日按照各方当事人所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的联系人、电话、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传票通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及郑州市**发思特超市于2019年9月11日下午15时到本院**楼**审判庭参加本案庭审。
送达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传票于2019年9月5日签收。
经本院审查,本院所填写特快专递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承祥于2019年7月30日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均一致。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