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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娥、尹奉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421号
案件名称李娥、尹奉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娥;尹奉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4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娥,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文化程度小学,住郴州市桂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奉平,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郴州市桂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日升,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娥、尹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娥及其辩护人何志梅、被告人尹奉平及其辩护人陈日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李娥、尹奉平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锦东服装城某栋某档内销售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并租用上述某档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4月29日,民警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人民币3711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娥、尹奉平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娥犯罪未遂,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身体状况不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尹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尹奉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奉平犯罪未遂,系从犯,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李娥、尹奉平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锦东服装城某栋某档内销售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并租用上述某档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4月29日,民警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一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人民币37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娥、尹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冯某、李某1、陈某、李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承诺书,巴隆夏盖公司、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开运(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法国纪梵希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注册登记资料,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法国纪梵希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证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证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LV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证明,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香奈儿价格鉴定证明,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收案登记表,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19]1047、1078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娥、尹奉平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娥、尹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尹奉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娥、尹奉平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娥身份状况不好,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案在审理期间,并没有收到羁押部门关于被告人李娥不适宜羁押的情况反馈,且本案销售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尹奉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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