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云苒天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胡库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95975985U。
法定代表人:吕玲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彩娟,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永康市云苒天忱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彩娟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2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康市云苒天忱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胡彩娟的一审诉请,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胡彩娟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之一并提出了明确诉请,因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永康市云苒天忱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