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4011号之一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埠村万圣发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零九路68号。
经营者:尹信芳。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埠村万圣发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章丘市埠村万圣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