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剑,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DUFU07。
经营者:曾均,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审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梁平区真诚燃具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