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5号原告:谢某,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无限动力智能平衡车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经营者:王某,男,1989年10月1日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原告谢某与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无限动力智能平衡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谢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