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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丁蜀镇徽宴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82民初2487号
案件名称2487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丁蜀镇徽宴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丁蜀镇徽宴楼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2487号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F-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6096J。

法定代表人:李绍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徽宴楼饭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注册号×××77。

经营者:童华,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徽宴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27日,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 仁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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