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9981号之一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女,汉族,1989年7月29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苏州圣柏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星海国际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海猛。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梅、苏州圣柏罗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