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763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仁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赤西村松溪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仁本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