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6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国中五金商行,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建材青年路与中州大道交汇处经营者:刘国中。
被告:白敬,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国中五金商行、白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