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25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仁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5-429。
法定代表人:刘玉萍,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恩威视讯(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div>法定代表人:马振,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仁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威视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二审询问,北京仁拓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仁拓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恩威视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北京仁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北京仁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