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352号之一原告: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市法定代表人:符建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宋涛。
原告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歆创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到庭参加诉讼,深圳市歆创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派员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后,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深圳市歆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歆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7.66元减半收取为2213.83元,由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4427.66元,本院退回2213.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