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6601号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食圣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宏剑市场二厅****。
法定代表人:陈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龄,南京市鼓楼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食圣惠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