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泰鑫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明路口陈文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文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泰鑫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1××××.5,专利名称: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