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9227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菊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范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菊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