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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区鑫侨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86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区鑫侨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鑫侨阳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86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鑫侨阳百货商店,经营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南门路**。

经营者:潘剑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鑫侨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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