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666号原告:天津储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下河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超,总经理。
原告:天津中森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铁东路北宁湾宁宇家园青创中心**楼704法定代表人:张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婕,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致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君利商厦****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原告天津储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森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致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储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森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储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森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储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森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储锐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中森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杨敬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张培松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